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91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的决议内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31日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黄志学董事长

6.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14人,代表股份223,389,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474%。

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02,052,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2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8人,代表股份21,336,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62%。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3人,代表股份21,472,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31%。

4. 公司部分董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议案1.00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303,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8%;反对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议案获得通过,贾舒涵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三、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认为:

1. 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