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于6月6日发布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旨在通过信用监管手段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暂行规定》共计三十一章,主要围绕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以及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四个方面展开。

在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方面,《暂行规定》指出,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若因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情节特别恶劣、影响极其严重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具体而言,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进入保险业等情况将直接列入名单。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若相关主体未受到上述行政处罚但存在如“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并因此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的监管措施,则也将被列入名单。

在管理措施方面,《暂行规定》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列入名单的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包括提高检查频率等。同时,严格规范了名单管理程序,明确列入名单满三年后将自动移出,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此外,还设置了异议处理机制,确保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特别设立了信用修复机制。被列入名单满一年的主体若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提前移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且在名单列入期间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情形的行为。

业内专家指出,该《暂行规定》体现了宽严并济的原则。一方面通过信用监管手段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主体形成有效威慑,另一方面也为失信主体提供了纠错改过的机会,鼓励其主动修复信用记录。